并非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均需遵循招投标程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计委颁发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相关条款,以下几种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首先是那些涉及到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投资等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
其次,无论是全部采用或部分采用国有资金投资,还是使用国家给予融资支持的项目也需遵守此项规定;
最后,对于那些需要借助于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支援资金实施的项目同样要求进行招投标操作。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以上哪一种情况,涵盖了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甚至是与工程建设紧密联系的重要器材、材料的采购,只要其中任何一个单项合同金额达到了以下的特定数额,便必须强制性地执行招标制度:
第一,如果某个单项施工合同的估算价值超过了四百万元人民币,就必需要进行招标程序;
第二,倘若某项重要器材、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订单,其单项合同估算价值超出了两百万元人民币,那同样得启动招标流程;
第三,若某项有关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事项,此单项合同的估算价值超越了一百万元人民币,那也是要按规定依法展开公开招标工作的。《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