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指出,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概念,因此无论夫妇之间长期的感情隔阂如何严重,均不能自动导致离婚程序的启动。
若要合法地解除婚姻关系,必须依据法定的撤销机制或民事调解规则来实现,具体实施途径包括申请法庭判决离婚以及在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签署离婚协议两种手段。
需要理解的是,尽管分居状态可以在法庭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被视为考察关系破裂程度的因素之一,但是条件颇为严格,必须满足感情不合致分居、期间持续满两年这样的双重限制才能视为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标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