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束婚姻关系后,夫妇之间的外部债务则需通过共同承担来加以平衡处理。
而仅限于妻子或丈夫一方的负债,则须由该一方进行单独承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当夫妻决定离婚之时,应该对其双方所共有的外债进行集体清还还款。
如若夫妻双方的共有财富无法满足债务清偿的需求,或者双方所持有的财富已分别归属为各自主人的私人财物,那么他们之间可以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协商如何进行债务清偿。
如果夫妻双方通过协议仍未能解决问题,那就只能由我国法庭做出最终的判决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