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原则为,若其后车撞击行动中的前车所造成的此类事故,则由后车承担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反之,若在黑夜中,导致前车不具有尾灯效应,从而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则由前车负责这类事故的次要责任,而由后车相应地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的责任;
又或者在某些情况下,若前车在道路停泊之后未能按照规定正确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以及设立警示标志,同时因此产生了一起追尾交通事故,那么该前车将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负担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若前车在道路上停泊之后,能够依照规定正确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立警示标志,然而却仍发生追尾交通事故,此时,就需要后车对此次事故全权承担责任;
同样的,如果前车超出行车标准并且并无过错地设置了明确的警示标志,但是仍引起了追尾交通事故,那么仍然是由前车负责该类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如果前车由于倒车或溜车等原因直接撞击到后车所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则必须由前车负责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