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取保释之后,若被保释人违反相应的保释规定,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则其仍需继续受拘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列出的规定,在获得保释期间,被取保者需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不得擅自进入特定的场所;
严禁与特定人士接触或进行通信交流;
不得涉及特定的工作或活动范畴;
以及向相关执法部门递交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及驾驶执照等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