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婚前产生的债务应由该债务人单独负责偿还,债权人仅可向特定的债务人提出追索请求权。
但婚姻关系缔结之后,债权人不可再向债务人的伴侣提出要求其承担婚前之债的清偿责任。
若有婚内一方将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姻约定的共同生活用途,则债权人便拥有了对该债务人的合法配偶提出追责请求的权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