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即是一种强调了保证人和债务人在债务承担中的连带性的保证形式。
具体而言,就是当保证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保证人将与债务人一起对债务负有连带责任时,即构成此种保证方式。
也就是说,若在此类连带责任担保下,债务人无法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选择要求债务人尽快偿还债务,或者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此时已丧失了先行抗辩权利。
如在此期间,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寻求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则不能拒绝接受。《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