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设定抵押权之标的具体包括: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及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依法定权限准许抵押者不在此限;
(三)以公益为宗旨设立之非营利法人所有与使用之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与使用权模糊不清或存在争议之财产;
(五)依照法律程序已被查封、扣押或监管之财产;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不得设定抵押之其他财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