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特别强调指出,针对“无效婚姻”的认定与判定,应全部采用诉讼程序进行。
这种情况下,将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宣布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此外,关于无效婚姻的案件处理流程,应当一律采取判决的形式,并针对财产切割、子女抚养等人格权相关纠纷,分别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书。
同时,要求此类案件的审判应当采用一次审判终结制,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涉及婚姻效力的判决文书,其法律效力自一经作出之日起便立即生效。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权提起上诉。
然而,对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具体事宜的解决,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共识,或者请求法院进行调解以及做出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