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人享有通过口头方式更改遗嘱的权利,但此权利须遵循严格限制且仅适用于特定情境。
具体而言,遗嘱人得以口头方式修改遗嘱需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在此种情况下,遗嘱人必须身处严重危及自身安全与健康的紧急状态之中,无法通过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立定遗嘱。
这种危急状况通常表现为遗嘱人因病痛或战火所引发的生命威胁,随时都可能导致生命结束。
其次,遗嘱人须在两名以上独立公正的目击者在场的情况下方可作出此项变更决定。
这些见证人士需要客观、公正地记录整个过程,确保遗嘱人在理智清醒的状态下表达出自己的意愿。
此外,若在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采取恰当的法定方式进一步确认和补充遗嘱变更内容,若未能以合法方式补充或确认此前口头作出的任何变动,那么该部分内容将被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