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方式和规定需根据法律依据加以遵守。
共同债务应首先利用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偿还,若是依然存在剩余欠款未清偿完毕的状况,那么该债务则需要由夫妻二人各自负责以其个人财产,按各自所有应付债款的比例进行偿付。
在离婚之际,夫妻双方应对他们在婚姻期间所承担的共同生活提供贷付款项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清偿责任。
若当前夫妻共有财产尚不足以覆盖所有债务,或相关法律允许选择为私有财产制(夫妻双方分别拥有自己的资产并自行管理),此时,夫妻二人间也需承诺各自承担欠款的还款义务。
倘若在面临此类困境时,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议方法解决债务问题,那么法院将依据事实公平公正地作出相应裁决。
最后,不管双方是否已采取了婚前财产约定,这些条款不应成为夫妻离异后相互逃避偿还债务责任的理由。
特别需要明确的是,在离婚之后,无论男女双方都要对原先属于夫妻公共领域的债务负起全部清偿责任。
若债权人向债务人催讨,无论离婚前的协商结果如何,原夫妻双方均不得援引债务划分协议或任何法院判令中的比例来规避债务的连带清偿义务。
在其中一方完全清偿债务之后,他或者她有权向前任配偶要求全额的资金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