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关于经济赔偿金的问题,我们需按照劳动者在当前服务企业中实际工作的年数为基础,以每满一年便向劳动者发放一个月薪资的方式来计算经济赔偿金额。
在此基础之上,若劳动者的累计上班月份超出了六个月但不足完整的一年,我们将视为该员工已在公司工作一年;
反之,如果该员工在本次解约或合同期满后,累积工作时间未达到六个月,那么我们将向他们支付半个月薪水作为经济补偿。
同时,针对员工每月工资远超于雇佣公司所在地直辖市、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开宣布的本地域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之多的情况,我们需要按照这名员工的月均工资乘以三倍的比例来确定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和最高支付年数,且最高不允许超过十二年。
当然,上述提到的“月薪”就是指该名员工在劳动合同解约或终止日之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月收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