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内,夫或妻一方若出于个人名义之外向外举债,债权人于司法程序中声讨与债务人共同偿付义务时,通常会按照夫妻共同债务予以裁定。
然而,如若夫或妻任意一方有证据证实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规定此笔债务仅属个人责任范畴,或者能够出示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且债权人已知晓该约定的凭证,则可将其作为个别债务处理。
因此,针对涉及重大金额借贷关系来说,债权人如愿在诉讼过程中寻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债义务,必须格外慎重地保留借款人的结婚证复印件,同时需要切实通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来确认真实性;
或是在借据中充分体现出配偶双方均已签署确认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