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明文件遗失,可持本人户籍卡以及身份证,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特定机关或另外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办申请。
在此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将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确认无误后,为其颁发新的结婚证和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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