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债权人若是未能及时行使其诉讼权,则已到期之债权将依据诉讼时效法规自动转变为自然债款,再无法律庇护。
然而,若出现以下四种情境,我们可以看到,即便债权跨越了法定无时效期限的界限,它仍然能受到法律的适当保护:
首先,当债务人出于自愿履行债务时,即使超越了诉讼时效期间,其权益亦依然能够得到认可和维护;
其次,在诉讼时效有效期之后,如果债权双方能就原先欠下的债务再度协商并达成新的协议,那么这项新共识也理应被法律所接纳与保护;
第三,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如果信贷机构向借款方递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而债务人则在这份通知书上面签字或盖章,这便可以被视作对原债务的再次确认,因此这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样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最后,在过诉讼时效期后,如债务人主动地向债权人发送债务对账询证函,核实债务情况的行为,将被视为重新确认该笔债务,此项债权也因此获得法律保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