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缔约上的错误及由此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含义在于,在签订合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若背离诚实守信原则,并因此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了信赖利益受损的结果,那么他们就需要为自己的这种行为负责。
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的范畴包括:
行为人有意隐瞒或虚假陈述与签署协议相关的核心事宜,以及虚构信息来促成合同的签订等情况;
此外,行为人还可能存在着借助于缔结合同的名义,却实质上进行恶意协商的行径;
还有其他一些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表现。《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