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离婚之后,并选择非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他们有权享有对孩子进行探望的权益,而作为另一方的监护人,他们同样负有协助对方实现此项权利的责任和义务。
一旦离婚之後,双方已经就探视权的具体实施方式达成共识或者已经由法律机构作出裁决的情况下,便应严格遵循约定或法庭判定的内容来施行探视权。
然而,若无相关协议或者法律尚未做出裁决的话,双方需经过再次商议,互相妥协以达成最后方案,或者向法律机构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由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公正裁决。
假如某一方的探望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探望权将被法律自动中止。
但当这种负面影响不再存在时,探望权应得到恢复的授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