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若夫妻中某方所承担的信用卡负债未能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在法理和定义上并不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故另一半并不负有偿还之责。
相反地,若丈夫因某种原因举债,款项却实际用在家建、联营等与家人息息相关的事项上,那么这些债务便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可依据法律规定在双方共有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