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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新规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家将继续深化和改善对农村宅基地制度的调整改革工作。
在城市落户的农民可以选择主动有偿地放弃或转让他们持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在宅基地分配使用方面,我们遵循“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
然而,若所处地区人均耕地资源稀缺,但二、三产业却发展蓬勃,则可能不再采取单独散布的方式分配宅基地,而会转为在村庄内部建设集约型农村公租房及住宅社区,以实现每家每户均享有一套住房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此有所明确规定:
一旦获得国家征收土地的授权,在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之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进行公开宣告并且组织其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最新修订: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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