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所需的分居期限问题,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无论分居时间长短如何,只要其中任何一方均未提出正式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便无法达到婚姻自动失效的效果。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之境地,那么便可以通过正式的离婚程序进行处理。
然而,当双方在财产分配处置、子女抚养相关事项上难以达成共识时,则必须采取更为复杂繁琐的司法诉讼程序。
若通过该途径进行离婚,当分居状态达到两年以上,并且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状况处于破裂状态,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准许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对此类情况作出了详细规定。
适用于判定离婚的“夫妻分居”情形需要同时满足两个重要条件:
①造成分居的原因只能源于感情矛盾,而非其他客观因素引起的分居现象;
例如由于工作调动、海外留学等原因导致的分居情形在此范畴之外;
②分居的时间必须超过两年且无任何中断或间歇期,这两年的分居需要保持连续不断的状态,只有存在间歇期的情况需要从最近一次共同居住开始重新计算两年的时间。
只要这两个条件能够得到满足,经由调停后仍然未能解决问题,便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获得法院判决离婚的许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