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包形式,通常可分为两种主要类型:1)招标发包方式,在此过程中,建设单位需首先明确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服务价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同文件草案,然后根据预先设定的流程进行选择性挑选最合适的承包方,以完成相应的建设任务;
2)直接发包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可直接对符合其条件的承包施工企业作出决定,继而与其签署详细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工程承揽合同,以便实现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法》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