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法律操作中,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中的二者不可并用,当事人无法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时提出支付违约金以及没收、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
然而,若收受定金一方未能遵循契约规定,违约行为发生,则未违约方有权选择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不会妨碍其获取对方归还定金的权益。
因为违约金是承担合同约定义务违约方所必须承担的责任,而定金则作为债权的保证手段,若债务人为合同规定义务的履行者,则该定金可视为抵偿价款或是收回。
在收受定金一方违反合约之时,定金已经不再具有保证交付定金一方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职能,原本定金所代表的现金也已经成为承诺付款方所有,于是理应由给予定金方收回。
因此,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退还定金,同时进行违约金的支付。
不过,是否能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则需依据具体情形而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