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出嫁女儿能否获得土地补偿问题,需要具体分析该女子是否仍然属于该村集体成员。
若答案为肯定,那么她依法享有分享农村土地收益的权利,自然能够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
若是否定,那么她将无法享受到相应赔偿。
至于如何判定女性是否仍属该村集体成员,主要有两个衡量要素:
首先,观察该女子的户口是否依然保留在该村集体,其次,探究该女子是否履行了村民应尽的义务。
土地补偿费用源于农村集体土地因国家依法征用而给予的经济补偿。
只有具备成员资格的人才有权参与此项收益的分配。
另需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明确规定:
“在承包期限内,如妇女成婚并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分得承包地,那么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有承包地;
在进行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时,应当由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公布补偿标准及方式。
能否享受到拆迁待遇必须根据相关政策来做出决定。
如果妇女在离婚或丧偶之后,依旧留在原始居住地生活或者虽然已经离开原来的居住地但是并未在新的居住地获取到承包地,那么发包方也不应收回其原始承包地。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基于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区经过合法登记并登记常驻户口作为基本依据。
因此,如果某人为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并且已依法登记常驻户口者,那么我们就应该认为他/她具有这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然而,若某人已经出嫁并且户口已经迁移出去,那么其是否仍旧隶属于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存在很大争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当由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要结合政策确定你女儿是否可以享受拆迁待遇。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如果是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出嫁后户口已迁出很难是认定还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