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有效期间内,夫妻所获得的赠送财产通常被认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若赠与协议明文规定该财产仅赠与其中一方,这种情况则应视为另一方的独立财产。
婚姻期间,夫妻所获得的以下各项都是共同财产范畴:(一)薪资收入、奖金和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
(二)通过生产、经营以及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
(四)来自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的财产,但必须满足遗嘱或合同明确指出该财产仅归属某一方的条件;
(五)一方向个人财产投资并获取到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领取或应当领取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领取或应当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