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在婚前,某一方对购买房屋支付了首付款或其父母为其做出了同样的举动,之后,所购房产被登记在该方单独所有的名下。
即便之后的房贷在婚后由双方来共同承担,这处房产依然会被视为在此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当离婚发生时,另一方有权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与对应增值部分,提出适当的分割请求。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若在婚前通过贷款买下并将房产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话,那么此房产便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在面临离婚诉讼时,必须经过双方的理性协商后再加以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