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债务人或第三人可将以下各类财产作为抵押之用:
首先是建筑及其所属土地的附属设施;
其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再次为海域使用权限;
紧接着是生产设备、原料、半成品及制成品;
再者是在建中的各项建筑物、船只以及航空器;
除此之外,交通运输工具也是可用于抵押的;
最后,只要满足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且不被明确禁止抵押的其他类型财产也都可供选择。《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