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皆衔亲情,在外提供劳务之称。
然而,两者间亦存在诸多差异所在:
(1)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严格遵循“报告订约机遇”或“媒介订约”的职责,他们的工作内容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是向委托人介绍或协助其与第三方进行商谈并签订合同,而居间人自身并未参与到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约中来;
相比之下,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他们需以自身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各种交易事宜,并会与第三人产生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然而所处理的事务后果却并非直接地归属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主要是为了给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建立商业合作关系的机遇,他们的行为本身并无法律效力;
而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们一般需要按照委托人的需求,从事如购进、销售、寄售等特殊的法律行为,换言之,他们受托的事务必须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有偿合同,尽管居间人只有在促成成功的交易后才能获取相应的报酬,而且在担任订约中介之役时甚至可以从委托人以及他们的对方两方那里获得报酬;
相较而言,行纪合同则总是有偿的,但行纪人只需要从委托人一方获取报酬即可。《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