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约的签订与变更皆在两方的共识之下进行。
所谓劳动合约之变更,乃为劳动合约依循法定程序订立之后,于合同现行履行阶段或尚未执行完成之际,经雇主以及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共同达成协议,通过协商方式对劳动合约内容进行部分性的修订、增补及删减的法律实践活动。
实施劳动合约变更时,须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其有效性。
且值得注意的是,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面分别保留拥有各自的一份副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