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起诉讼之前,如果债务人全权处置了其名下的资产而此种行为并未有其他相关因素配合,那么我们不能够简单地判定这是一种恶意举动。
然而,仅仅依据该债务人全权处置其名下财产这一行为本身,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他具有极其恶劣的主观意图,否则无法被认定为恶意行为。
倘若债务人通过主动放弃其所享有的债权、舍弃抵押担保权利,以及无偿地转移所有财产等措施来剥夺自身的财产权益;
或是为了规避负债责任,将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恶意拖延,以至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使债权人面临这种恶劣情况时,他们有权向法庭申请撤销债权人的不当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