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诉讼离婚方面,倘若法院获悉该申请,应于七日之内予以受理。
然而,诉诸司法途径进行离婚之诉,法院之接受与否须得满足下列各项基本条件方可:
首先,当事人双方需各自持有有效之结婚证书;
其次,提出诉讼离婚之人,其身份须为婚姻关系存续之中方主体,即他人(包括其子女或父母)均不得以上述身份提出诉讼,否则不可视为合法的诉讼离婚请求;
再者,依法提起诉讼离婚的一方,务必具备完整且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便无法提起相应诉讼。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女方处于孕期、分娩之后一年抑或是终止妊娠后六个月之内的这一特殊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要求。
相反地,若系女方主动提出离婚之请求,亦或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关于离婚请求的案件,则可不受上述限制。
最后,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确认,如夫妻之间真情已逝,感情破裂,法院将作出离婚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