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诉求而言,并不要求分居满半年方可提出诉讼申请。
当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均产生离婚意愿时,他们有权随时向被告所在地的司法机关递交离婚诉讼请求。
在此情况下,若法院审查后认定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联系明显已遭受破坏,那么便有可能作出离婚判决。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即使在无分居、但存在其他具体因素,如重复婚姻或与其他异姓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歧视或抛弃家庭成员、长期沉溺于赌博或吸食毒品等行为等的情况下,亦可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
此外,也包括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