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丈夫不忠于家庭,倘若坚决拒不同意离婚,其配偶仍然有权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公正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妻子可以正式向所在辖区的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整个诉讼过程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撰写诉状并准备所需相关凭证资料,同时依法呈交给法院。
法院会对原告所上交的文书及证据材料进行系统的审核,包括判定是否符合接收条件,若不满足则告知理由。
自法院正式录案日起的第五个工作日内,便会将包含原告起诉书在内的所有相关材料副本分发至被告手中,且要求被告应在收到之日算起的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回应。
随后,理应进行调解阶段。
调解乃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必须经历的一项极为重要流程,可分为三种主要可能结果:
(一)调解成功并由原告主动撤回诉求,诉讼过程至此完全终止;
(二)经过调解且双方当事人均达成共识,人民法院可据此制定离婚调解协议书,一旦该协议完成签署并送交对方,便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夫妻关系便因此解除;
(三)如调解失败,则应当立即开始下一阶段的诉讼程序。
最后,审理与判决。
另外一方面,针对那些调解失败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基于客观事实为基础,严格依据法律条文进行裁判,涉及到诸如离婚权利、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等诸多关键环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