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问题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往往是个敏感话题。
事实上,夫妻双方皆有权改变孩子的养育监护权。
通常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充分商议并签署相关协议来修改现有的抚养权分配方案。
然而,如果未能达成共识,则需请求法院基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决,决定是否作出抚养权更改。
具体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存在变更子女抚养权之可能的情况包括:
1、被抚养方为年满八岁的未成年儿童,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居住,且该方具备良好的养育能力;
2、子女的抚养权原本归属其中一方,但实际却与另一方共同生活;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出现身体残疾无法再承担养育责任;
4、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或者存在残忍对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5、存在任何其他合法而且必要的变更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