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予以解雇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首先,因过失性因素导致的解雇: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无法达到录用标准;
(2)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规定;
(3)劳动者违反职责义务,私欲熏心,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失;
(4)劳动者同时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务雇佣关系,这对其在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带来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指出后仍未进行补正改进的行为;
(5)劳动者采用欺骗、威逼等手段或趁机利用他人夹杂风险的情境,使用人单位在无法做出真实判断的前提下签订或改变劳动合同条款;
(6)劳动者因为犯有刑事罪行,而经法律追责的情况。
其次,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案例:
(一)劳动者根据国家法规正式享有基本养老保险福利待遇使用权的;
(二)劳动者已去世,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是宣告失踪的情况出现;
(三)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到期之际,用人单位依然维持或者提高原先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签新的劳动合同项下的义务。
但是,劳动者却对于续约表示拒绝的,即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的状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