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即便被告位列于长期享受低保待遇的人群范围内,亦无需顾忌自身经济条件的制约来影响子女抚育权的争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代表着低保群体身份的父母虽然竭尽全力向法庭争取子女的抚养权,但结果往往未能如愿以偿。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还是会倾向于将子女的抚养权交付至另一方手中。
原因在于,法院在判定时需要关注的重点在于子女能否在当前环境下得到有利的成长。
显而易见,子女跟随经济状况较为稳定的一方生活,相较于与低保人士共度时光,对于他们而言,无疑能获得更为稳妥且全面的照顾,从而有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