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父或母与继父或母离婚之后,接受过继父母抚养及教育的继子女依旧负有赡养他们的责任和义务。
尽管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子女的关系随之解除,然而,继子女曾接受过继父母抚养的事实却是无法抹去的,这种亲子关系早已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建立,形成了不可忽视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尽管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已经成年并具有独立经济基础的继子女,对于年迈且生活困苦的继父母而言,他们仍需尽心尽力地承担起赡养及照顾的重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