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关系中,介绍人并不承担责任。
介绍人所起的角色核心在于联系借款人与贷款人,仅限于信息的传递及引导,因而并非法定意义上的担保人物。
然而,若介绍人在借贷过程中有明确保证债务偿还的意向表达,那么无疑应被视为保证人的身份,并因此担当保证责任的重任。
此外,若整个借贷活动属于刑法范畴,而且介绍人作为知情人却仍然涉入其中,则也需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