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路途中所遭受的伤害,被视为符合享受工伤待遇范畴的情况中,需要满足的关键条件是:
受到了业务范围内且并非由个人承担主要责任的意外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引起的身体伤害。
然而,除了上述的特殊情形外,其他类型的上班过程中的伤亡事件均不被视为具备享受工伤待遇的资格。
对于是否由本人承担主要事故责任这一问题,则需参考交管部门明确出具的责任认定报告来进行判断与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