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因上下班期间摔落而受伤的情况是否应被视为工伤,这需要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如果雇员是由于自身疏忽大意或其他个人因素而导致跌倒受伤,那么这种情况将无法被确认为属于工伤范畴。
然而,若是由于在上下班路途中遭遇了非由雇员自身主要过错所致的道路交通事故,从而导致其身体受到损害,那么这样的情况则完全有可能被判定为工伤性质。
根据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若遭受到了非由本人主要过失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事故所带来的伤害,都可依据规定被视为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