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持续期间,实际得到或者理所当然应该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用应当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为了精确地计算安置补偿费用中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金额,可以根据被安置方的结婚年数与工作年限之间的比例进行计算。
如果这一比例超过了1,那么所获得的所有破产安置补偿费用都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反之,当这一比例低于1时,则对应的破产安置补偿费用中的相同比例部分将被认定为是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