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来谈谈关于协议离婚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这一重要事项。
根据该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在从婚姻登记机关接到申请的那一刻起的三十日内,如果有任意一方不希望办理离婚手续,都有权向该机构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换句话说,如果您在这三十天内改变主意,不想离婚了,您都还有机会撤回申请。
当然,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过了这个时间期限,那么三十天之内你们双方应该带着诚意,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如果没有这样做的话,就意味着您同意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其次,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依据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当婚姻登记机关确定您们双方都是真心实意愿离婚,并且已经商议妥善决定了对子女抚养、财富分配及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时,他们才能为您们办理离婚手续,并颁发给离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