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离婚涉及到房贷未偿还完毕的房产分割时,通常依据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置:
首先,需明确该套房产是否属于婚姻期间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若得到确实的证实为共同财产无疑,那么在离婚协议中,不论由何方最后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都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同等价值的金额作为补偿。
由此可见,假如二位能就房产的最终归属达成共识,给出合理补偿方案的同时,承担起银行剩余的贷款债务,这样的房产分割并不难以执行。
反之,若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只能诉诸法律寻求解决。
考虑到所涉房产已于生前拿到房产证,却仍有未偿清之贷款,银行仍然持有该房屋的抵押权。
故而从法律角度审视,这类型的房屋被界定为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资产。
法庭在受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不会立即判定房产的归属,而会暂时判决给某方使用(经常是登记上的所有者也就是借款人),告知相关当事人需要先归还完银行的贷款,清除相应的抵押登记之后,才能继续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最终的房产产权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