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人所负之担保义务中,其担保期限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具体来讲,若在相关合同中已事先对担保期限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就应依照这一约定进行具体执行;
然而,如果并未在合同中原样明确,那么此时就需要按照以下标准来设置或计算担保期限:1.倘若担保人为一般保证之人,且他们与债权人并未对此前的保证期限作出过任何形式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担保期间则须从主债务履行期限截止日期开始算起,最迟不超过六个月。
2.至于连带责任保证之人,同样需要注意此问题。
在他们与债权人之间也未曾就保证期间达成共识时,债权人可以自主债务履行期限截止日期起算起,最晚不超过六个月内,向该等保证人提出履行担保责任的请求。《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