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凡以父母之名购置车辆者,其财产性质需根据实际出资状况进行判断,以明确是否归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若系一方以其自有财产购置汽车,则属该方个人所有,彼时配偶一方并无权要求对该财产予以分割;
反之,若该车辆归属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配偶一方当然有权要求平等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