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
合同无效情况下,
担保合同是否必定无效,在国际法律层面上存有争议。
然而,在当前我国的商业环境中并未正式认可独立
担保这一行为,因此,独立担保无法被视为独立于主合同之外并拥有其有效性。
在此基础上,除非债权方存在相应过失,或者担保方本身存在过错,亦或是主合同本身并非绝对无效或因严重
违法而无效,否则不能轻易解除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以银行开立的独立保函为例,这种情况相当于是一种
连带责任担保,换言之,即明确表示金融机构不可对外提供担保,但银行仍然选择提供此项服务,无疑是明知故犯且存在明显过错。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会认为银行对担保金额所对应的
债务负有连带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
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保
证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