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当事人不得自行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
此项权力并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亲或者母亲所独享,而是一种深度衍生的亲权权益,无法任意处置,更不可予以弃绝。
探望权既被赋予了权利属性,同时也构成了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义务。
在这个维度上,对于探望权的撤销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即便离婚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已经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约定取消探望权的事项,然而依旧拥有提出探访子女的正当需求与权益。
若其中一方拒绝同意探望,另一方向法院发起诉求,请求维护其探望权的,人民法院理应依法立案审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