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祖父祖母并不具备法定的探望权。
探视权这一概念所直接针对和涵盖的主要对象,是那些并未直接承担起孩子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是母亲。
所谓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益,实际上是源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殊且不可替代的亲子关系,它仅仅可以由父母亲本人才有资格去享用,其他家庭成员无法享有这项权利,更不能够代为行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