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进行质押登记手续的股权,其所有权人无权擅自转让。
除非先得到质权人明确批准和许可,否则不能实施这一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股东在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借款担保之后,该等股份禁止任意买卖、转让或处分。
但是,若出质者能有效说服且获得质权人首肯,双方共同达成协议并签署书面文件,则可在不禁制转让的情况下尝试转让被质押的股票。
在此种情况下,转让股票所获取的资金,应首先支付给质权人,用于提前偿还被担保的债务;
同时也可以选择将此笔款项依照质权人和出质者事先约定的条件,以打款方式交付予特定第三方当事人进行保存、监管。《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