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姻被宣告为无效或业已撤销,无过失一方可依法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之诉求。
无效或被撤销之婚姻如同从未存在过法律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自始至终其当事人均无法成为合法配偶,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应尽之义务。
同时,在双方合住期间所获得之财产,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进行处置;
若协商未果,则需经由人民法院依据诚信负债和对无错方进行适当保护的原则加以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