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不断且频繁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皆为虐待现象。
倘若此种家暴行为性质严重,使得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便可选择提起刑事自诉,控告实施家暴行为的加害者有犯虐待罪之嫌疑,并请求追究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而所谓的“情节严重”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虐待行为背后藏有的恶意动机;
二是所使用的手段极其残酷无情;
三是家暴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有常态化表现;
四是尽管社会给与其多次教育和警告,但仍然顽固不化地坚持施暴行为;
五是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患有疾病或残疾等特殊群体;
六是受害人正处于孕期、分娩期或者哺乳期等特别时期。《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